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出境的法律憑證。進出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具有許可進口或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含義 其一,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機關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批準特定企業、單位進出口貨物的文件。因此,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偽造和變賣。
其二,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批準進出口特定貨物的文件。其中包括品名、數量、規格、成交價格、貿易方式、貿易國別等內容。因此,進出口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貿易方式等內容進出口特定貨物。
其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一種證明文件。因此,凡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進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接受和辦理通關手續。
出口許可證編輯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一簽發的、批準某項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也是海關查驗放行出口貨物和銀行辦理結匯的依據。
根據國家規定,凡是國家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分任何貿易方式(對外加工裝配方式,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前均須申領出口許可證;非外貿經營單位或個人運往國外的貨物,不論該商品是否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一律須申領出口許可證;屬于個人隨身攜帶出境或郵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關規定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外,也都應申領出口許可證。
目前,我國執行審批并簽發出口許可證的機關為: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派駐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按商品、按地區分級發證頒發。